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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来源
云南省司法厅
公开日期
2022-05-27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州、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提高办证效率,现将《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云南省司法厅

2021年8月27日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中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取得的表明执法资格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云南省司法厅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具体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

第三条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制作分为首次申请和换发行政执法证,首次申请行政执法证是指新招入或之前未从事过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首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换发行政执法证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到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调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破损、行政执法证信息变更等情形,需要换发行政执法证的。

第四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申请首次申请行政执法证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各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信息收集并由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审核后,通过行政执法证件资格管理系统报省司法厅统一制作。

第五条 州(市)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符合首次申请行政执法证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经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按程序通过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资格管理系统报各州(市)司法局审核后上报省司法厅统一制作。

第六条 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符合首次申请行政执法证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工作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经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按程序通过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资格管理系统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通过后报州(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州(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司法厅统一制作。

第七条 州(市)、县(市、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提交制证申请后,需要参加考试的人员由州(市)确定考试时间后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将统一安排考试计划。各州(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安排考试场地,需要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地,参加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网上考试,考试通过后方可制证。

第八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在省司法厅的统一安排指导下,组织需要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和场地,参加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网上考试。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法制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和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工作的通知》(云府法明电〔2018〕13号)要求,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学习,提高考试通过率。

第十条 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首次申请或换发行政执法证人员可以免考领证;年满50周岁且原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免考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符合首次申请行政执法证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要求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州(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和换发行政执法证人员情况信息报省司法厅。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申领和换发行政执法证人员情况信息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标准模板进行填报,照片要求为头像:宽高34*39mm,面部尺寸(头顶至下巴)约28mm;正面免冠,背景透明,着制服(未配发制服的着正装),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第十三条 省司法厅负责制作行政执法证的部门应当加强与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州(市)司法局联系对接,及时将审核通过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州(市)司法局对反馈情况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予以完善再进行上报。

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审核行政执法证的部门将考试通过或符合免考换证的制证信息推送到制证公司进行制作,制证公司应当在收到制证信息后二十日内制作完成 。

第十五条 省司法厅负责制作行政执法证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制证公司的管理,监督制证公司准确细致完成制证工作,避免制证过程中的疏漏失误。 

第十六条 省司法厅负责制作行政执法证的部门应当对制证公司制作完成的行政执法证进行认真细致核对,核对无误后再寄送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州(市)司法局。各有关部门收到行政执法证后,发现有问题瑕疵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反馈给省司法厅负责制作行政执法证的部门,制证公司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完成行政执法证重新制作 。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制证机关报告。制证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注销原证、补发新证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行政执法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及时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八条 对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州(市)司法局反映的行政执法证制作工作中的问题,省司法厅负责制作行政执法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回应和解决。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云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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